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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他项权利确认登记?

来源:足球外围投注网站365 发布时间:2015-06-06 

内容提要: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他项权利确认登记一、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十二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六十二条;...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他项权利确认登记

                                             

一、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十二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六十二条;

(三)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

二、审批条件

(一)变更登记

1.依法改变使用权的,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

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持相关文件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2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当事人持有关批准文件申请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3依法改变使用者名称的,当事人持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名称变更登记。

4.依法改变使用者地址(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当事人持相关文件申请地址变更登记。

5.土地证书遗失的办理。当事人应在宗地所在的市、州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启事1个月后持相关文件申请补办。

(二)初始登记

1.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应当在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土地出让价款后,持土地出让合同和出让金缴付凭证申请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2.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3.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承租国有土地的,承租人应当在签订租赁合同后,持土地租赁合同和其他相关文件申请承租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三)抵押登记

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土地权利证书、主债权债务合同、抵押合同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三、应交材料

(一)变更登记

1.权属变更登记申报材料

1)划拨转划拨方式的申报材料

a土地登记申请书;

b转让双方法人身份证明;

c机关、事业法人登记凭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

d原土地证书;

e主管机关批文;

f转让协议;

g地籍调查表、宗地图等变更地籍调查资料。(现场核定投资额及投资规模)

2)划拨转出让的申报材料

a土地登记申请书;

b转让双方法人身份证明;

c机关、事业法人登记凭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

d原土地证书;

e主管机关批文,(市城区土地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土资源局审批);

f出让合同、出让金缴付凭证、税费交纳凭证;

g转让协议、土地有形市场交易手续;

h土地评估报告;

i地籍调查表、宗地图等变更地籍调查资料。(现场核定投资额及投资规模)

3)出让转出让方式的申报材料

a土地登记申请书;

b转让双方法人身份证明;

c机关、事业法人登记凭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

d原土地证书;

e转让协议、土地有形市场交易手续;

f转让改变原登记用途的还应提交规划批准手续及补签土地出让合同;

g土地出让金缴付凭证、税费交纳凭证;

h地籍调查表、宗地图等变更地籍调查资料(现场核实投资额和投资规模)。

4)出让国有土地(房地产开发)分割登记申报材料

a土地登记申请书;

b分割登记方须委托原土地使用者办理土地登记的,须出据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

c分割双方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

d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双方买卖合同;

e房地产开发单位出具总建筑平面图及楼房分层平面图复印件(分割登记分批次办理的只须提供一次);

f《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g地籍调查表、宗地图等变更地籍调查资料。

2.土地用途变更申报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法人身份证明;

3)机关、事业法人登记凭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

4)原土地证书;

5)主管机关批文(改变原土地批准用途的,由市规划部门出具规划批准手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及划拨土地决定书);

6)改变用途部分土地《出让合同》及出让金交纳凭证;

7)地籍调查表、宗地图等变更地籍调查资料。

3.名称、地址变更申报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法人身份证明;

3)机关、事业法人登记凭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

4)原土地证书;

5)名称变更批文、更名后事业、企业法人登记凭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

6)地址变更证明材料。

4.土地证书遗失补办登记申报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法人身份证明;

3)原土地登记审批表复印件;

4)土地证遗失责任承诺书;

5)刊登遗失启事,持本地报刊(登报一个月)的遗失公告报纸;

6)机关、事业单位登记凭证复印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

7)地籍调查表、宗地图等变更地籍调查资料。

(二)注销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法人身份证明;

3.政府批文或土地权利终止的有效文件;

4.原土地证书;

5.土地使用权注销如涉及土地他项权利的必须同时提交注销《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三)初始登记

1.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法人身份证明,机关、事业企业法人登记凭证、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规划许可证、规划红线图;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5)出让金缴纳凭证,税收交纳凭证;

6)地籍调查表、宗地图等地籍资料。

2.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法人身份证明;

3)机关、事业企业法人登记凭证、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

5)规划许可证、规划红线图;

6)缴纳土地划拨款的凭证;

7)地籍调查表、宗地图等地籍资料。

3.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法人身份证明;

3)机关、事业法人登记凭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土地评估报告;

5)租赁合同、交费凭证;

6)地籍调查表、宗地图等地籍资料。

(四)抵押登记

1.土地使用权抵押设定登记申请书(抵押人为单位需盖单位公章以及法人代表私章;抵押权方需盖单位公章以及法人代表私章);

2.抵押人身份证明;

3.抵押权方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

4.机关、事业法人登记凭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

5.《国有土地使用证》;

6.抵押担保合同、借款合同;

7.具有土地评估资质机构出具的地价评估报告或抵押权人、抵押人双方签定的地价确认书;

8.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凭证,房产证、房屋他项权利证明书;

9.抵押人为股份制企业,须出具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同意抵押的决议。

(上述材料中的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实,收取复印件,文件复印件须加盖印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四、收费依据和标准

(一)证书费:20/证、川价费〔200293号。

(二)权属调查费:

1.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含2000m2以下)64元(每超过500m2以内加收10元,最高不超过280元);

2.企业、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含1000m2以下)40元(每超过500m2以内加收16元,最高不超过1.6万元);

3.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含500m2以下)64元(每超过500m2以内

加收10元,最高不超过4000元);

4.城镇私房用于生产经营者(含500m2以下)16元(每超过500m2以内加收16元,最高不超过64元);

5.城镇居民住房(含100m2以下)5元(每超过50m2加收2元,最高不超过12元)。

6.企业(借款人)抵押贷款(含1000m2以下)15元(每超过500 m2加收1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依据:川价字非〔199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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