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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审批—法定权限内划定矿区范围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6-06 

内容提要: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条,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4条申请条件1.有预先核准企业名称或为合法登记企业;2.有依法取得或依法勘查由有资质单位提交...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条,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4条

申请条件

1.有预先核准企业名称或为合法登记企业;

2.有依法取得或依法勘查由有资质单位提交的地质勘查报告及附图;

3.无矿权纠纷和重叠;

4.符合国家、省矿业产业政策;

5.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

1、关于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

2、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审批书;

3、以地质地形图或地形图为底图用国家标准直角坐标桩点圈定的矿区范围图(比例不小于1:10000);

4、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报告及附图;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含文字报告和图纸);

6、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申请矿区范围内矿权设置情况的说明;

7、申请人营业执照或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通知,申请人为探矿权人的应出具勘查证复印件或转让审批有关文件。

办理程序

1、采矿权申请人向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州国土资源局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2、州国土资源局进行审查。

3、审查后需补充材料的,由审查人列出资料清单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将材料补齐完善后交政务中心国土资源窗口后再由州国土资源局审查。审查不合格的,说明理由连同申报材料交政务中心和申请人退件。审查合格的,经州政府批准后,划定矿区范围。

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需外转)。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联系方式

政务服务中心国土局窗口电话:2831773部门行政审批科电话:2822708 政务服务中心投诉电话:2831789

办事流程

窗口接件受理-行政审批科审批及领导签发(时限7个工作日)-窗口送达批文及办结(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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