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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审批—采矿权申请登记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6-06 

内容提要: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条,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3条,《阿坝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13条申请条件1.合法登记企业;2.有相应的资金、技术、设备...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条,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3条,《阿坝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13条

申请条件

1.合法登记企业;2.有相应的资金、技术、设备等资质条件;3.矿区范围已经登记机关批准划定,并在矿区范围预留期内;4.经有矿山工程设计资质单位编制的开发利用方案及附图;5、非探矿权人自行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价款已经评估、确认。

申报材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报告;2、《采矿权申请登记书》;3、以地质地形图或地形图为底图按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矿区范围圈定的矿区范围图(比例不小于1:10000);4、经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审批书》;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意见;6、企业法人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7、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设备条件证明材料;8、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9、有资质单位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经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备案;10、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对开发利用方案中安全部分的审查意见;11、划定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储量认定意见;12、非自行出资勘查的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应提交采矿权评估、确认等有关资料。开发地热矿泉水应提交水文地质报告、鉴定证书、鉴定意见书,取水许可证。

办理程序

1、采矿权申请人向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州国土资源局窗口提交申报材料。2、州国土资源局进行审查。3、审查后需补充材料的,由审查人列出资料清单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将材料补齐完善后再由州国土资源局审查。审查不合格的,说明理由连同申报材料交政务中心和申请人退件。审查合格的,经州政府批准的,缴纳有关费用,领取采矿许可证。

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需外转)。

收费标准及依据

国土资发[1998]79号、14号,财综字[1999]74号。采矿登记费:矿山建设规模属大型的500元,中型的300元,小型的200元。采矿权使用费1000元/平方公里·年。矿区面积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采矿权价款按《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采矿权有偿出让价款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联系方式

政务服务中心国土局窗口电话:2831773部门行政审批科电话:2822708 政务服务中心投诉电话:2831789

办事流程

窗口接件受理-行政审批科审批及领导签发(时限7个工作日)-窗口送达批文及办结(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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