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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审批—采矿权许可证注销申请登记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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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法定依据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16条申请条件1、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有效期届满而停办、关闭矿山;2、已决定或批准停办、关闭矿山(含政策性关闭矿山);3、已缴...
法定依据
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16条
申请条件
1、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有效期届满而停办、关闭矿山;2、已决定或批准停办、关闭矿山(含政策性关闭矿山);3、已缴纳有关费用,履行法定义务,无违法采矿行为;4、有相应的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资料,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已报请有权部门审查批准。
申报材料
1、采矿权注销申请报告;2、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3、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履行法定义务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及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情况的说明;4、采矿权许可证正、副本原件;5、相应的矿山闭坑报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资料及批准文件;6、采矿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鉴于政策性关闭矿山的特殊性,政策性关闭矿山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政府通知书逐级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采矿许可证。
办理程序
1、采矿权申请人向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州国土资源局窗口提交申报材料。2、州国土资源局进行审查。3、审查后需补充材料的,由审查人列出资料清单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将材料补齐完善后再由州国土资源局审查。审查不合格的,说明理由连同申报材料交政务中心和申请人退件。审查合格的,经州政府批准后,缴纳有关费用,注销采矿权。
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需外转)。
收费标准及依据
国务院1998年第241号令、国土资发[1998]79号;注销采矿登记费每项100元。
联系方式
政务服务中心国土局窗口电话:2831773部门行政审批科电话:2822708 政务服务中心投诉电话:2831789
办事流程
窗口接件受理-行政审批科审批及领导签发(时限7个工作日)-窗口送达批文及办结(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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